7月13日晚间,*ST苏吴(600200)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ST苏吴及相关人员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同日,*ST苏吴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及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自7月14日起,*ST苏吴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年报存在多项虚假记载
公告显示,*ST苏吴7月13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证监会认为,*ST苏吴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对于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钱群山系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钱群英系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钱群山作为*ST苏吴实际控制人,隐瞒实际控制人身份,导致*ST苏吴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ST苏吴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对于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钱群山系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钱群英、孙曦、骆啸系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颐系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钱群山作为*ST苏吴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ST苏吴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和资金占用事宜,导致*ST苏吴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对*ST苏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对钱群山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5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1000万元;
对钱群英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对陈颐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对孙曦、骆啸给予警告,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钱群山作为*ST苏吴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组织、指使实施案涉事项,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依据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钱群山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首次发布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公告
同日,*ST苏吴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告披露了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暨立案调查进展情况。
公司于2月26日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7月13日,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公司子公司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吴贸易发展(杭州)有限公司、江苏吴中海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与浙江优诺德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上述行为导致*ST苏吴在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分别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6.46%、26.39%、21.26%、16.82%;分别虚增营业成本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37.08%、35.47%、28.40%、20.95%;分别虚增利润总额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89%、51.65%、26.42%、 29.81%。上述事项将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公司同日发布公告称,公司股票自7月14日起将被上交所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前,因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被年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触及财务类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已被上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又因2024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年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浙江复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关联方企业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触及相关规定,公司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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